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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任何一件事、一個決定,有兩種分別:「做對的事」、「正確的事(把事情做對)」


我們會在兩種決定中搖擺,最基本的例子是決定辭職、拒絕別人的時候。


如果辭職、拒絕別人算是做對的事,那把事情做對,就是指希望結果能「圓滿」。


既然是一件我們自己也會感到為難的事實,被你拒絕的人怎麼可能會高興、非常滿意呢?


再委婉的理由都會受傷(現實也告訴我們:給個理由也是非做不可的),因此強調「正確性」所花費的諸多解釋,只會讓人感受到誠意不足或是冠冕堂皇而已。


於是寧可話不用多,只要在正確的時間,做對的決定便可了。

 

 

 

(其實這不是件令人感到無奈的事實... 我覺得這像是一種必要的,際遇中時常碰到的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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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詩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